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异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农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0053715W。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异议称:请求撤销(2020)豫012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资产和银行存款的查封及冻结,并终止将异议人列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一、异议人系2013年6月26日从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以968万元竞拍取得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公司整体资产而成立的新企业。异议人与2013年6月26日之前的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两个独立毫无关联的企业。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负债涉及经济纠纷,在执行阶段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对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公司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拍卖。2013年6月26日,异议人的创始股东黄非以968万元竞拍取得了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整体资产。因此,2013年6月26日之前和之后,公司名称虽然都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属二个独立毫无关联的企业,二者之间并不是同一个企业。
二、被异议人***的债务系2010年之前的,系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之前形成的,该债务与2013年6月26日之后的异议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要求异议人承担无法律依据。首先,2013年6月26日作为分水岭,对在2013年6月26日之前的债务,在拍卖过程中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对外出具了一份“关于拍卖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瑕疵说明”,第六条列明买受人不承担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成交之前的债权债务。买受人黄非及其他拟购买者也是基于相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说明才参与竞买的。其次,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将公司股权及公司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拍卖变现,而异议人的创始股东黄非以968万元竞拍取得了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整体资产。在竞拍成功后,依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继而形成了现在全新的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在债权债务上没有***和延续性,仅仅名称一致而已。
三、综上,贵院的(2020)豫012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执行对象也错误,请求撤销(2020)豫012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资产和银行存款的查封及冻结,并终止将异议人列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坤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拍卖文件一本,共23页。用于证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公司股东的股权及无形资产的事实。证实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成交前的债权债务与异议申请人无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对外出具的“关于拍卖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瑕疵说明”,第六条载明,买受人不承担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成交前的债权债务。证据2、拍卖成交确认书。用于证明异议申请人的创始股东黄非以968万元竞拍取得了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即整体资产的事实。证据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两份,共五页。用于证明异议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只需凭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办理,即过户变更登记后的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
***辩称:一、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是发生在2010年,一审申请人败诉,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是2012年2月份。判决生效后,答辩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距今已有8年之久,申请人现在才提出申请,明显是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有逃脱债务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之嫌。二、答辩人申请执行的是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于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内部如何变动与申请执行人无关。一个铁的事实就是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八年多了,作为申请人明知有判决却不履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应受到执行措施的制裁。三、异议申请人说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答辩人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申请人说原来的公司已经拍卖,拍卖后公司又不承担之前的债务,那么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八年了,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执行?答辩人的赔偿款由谁来出。既然异议人因负债涉及经济纠纷,那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拍卖的目的不就是为了偿还债务。拍卖时为何不把答辩人的债务进行偿还?且答辩人对异议人所说的拍卖一无所知,申请人所说理由不成立,更不能让答辩人作为无辜受害人的赔偿款得不到执行。
本院查明:***与***、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0)**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鱼死亡损失共计四万六千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2020)豫0122执恢383号执行裁定: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6590元的财产。在实施时,将坤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6590元予以冻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坤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委托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和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对坤源公司的100%股权及资产进行整体拍卖,黄非以968万元的报价竞买成功。在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拍卖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瑕疵说明》中明确:“买受人不承担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成交前的债权债务”。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原股东***出资590万元,占比59%;***出资410万元,占比41%。黄非竞买成功后,于2014年3月4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黄非,黄非出资1000万元,占比100%。2014年3月14日,再变更登记,黄非退出,将股权转让给***、***等17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后又历经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17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法律精神,公司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主体本身的稳定。在本案中,坤源公司因债务清偿被执行法院整体拍卖股权和资产,买受人黄非取得坤源公司股权,成为新股东,坤源公司没有发生主体变动。至于公司资产,黄非买受之后因与股权附和在一起,没有拆分并进行过户登记,仍然以坤源公司名义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故黄非竞买坤源公司股权和资产后,坤源公司没有发生主体变更,仍然是同一主体,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应当继续履行。坤源公司的异议混淆了公司与公司股东属于不同主体概念,其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