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6083号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0053715W,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代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