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6045号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0053715W,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96691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在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代理商,经双方结算往来货款,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70265元,因被告承诺本年内回款,结算时减免33000元货款并退回货物574元,实际欠款为536691元(详见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往来对账结算单)。被告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如逾期,被告愿承担利息并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1月24日、3月12日,被告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20000元,余款49669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9669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销售合同》约定“若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原、被告存在协议约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本案依法应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