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