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2民初366号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农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00537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440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4401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鱼药生产厂家,被告***于2019年和2020年多次从原告处进货且未支付货款,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表明欠原告货款440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经营鱼药的公司,被告自2019年至2021年4月27日,多次购买原告出售的鱼药。经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核对,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4011元。核对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的鱼药,依法应支付货款,原告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货款44011元的诉求,理由正当。欠条上没有约定给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核对货款后,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视为应当即时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4月27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成立。被告***拒不到庭,视其放弃全部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0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下欠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0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01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