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仟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586号 原告:沈阳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