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1437号
申请人:四川凯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九里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510216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平溪乡大竹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MA6252J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凯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FXXX**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