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凯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凯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8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