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签发: 核稿: 拟稿: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21民初65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等额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