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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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21民初65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等额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铁岭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