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3815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乐清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