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11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城路33号3幢一层A区、4幢B区。
法定代表人:左天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团结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