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1月9日向上诉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