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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20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偿还工程款436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向案外人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但暂未能兑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4368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22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