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智信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2号(一坪公司实验大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耀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阳明山水小区9幢2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广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群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1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通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是对所承包项目中的劳务、原材料、资金、管理等综合支配的人,而耀群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只是负责劳务作业,***不可能是实际施工人。***与耀群公司存在多个项目合作,***自称是实际施工人可能是霞浦以外的其他地点,其在福建霞浦所涉项目仅仅是一般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其项下有9个四级案由,并不包含劳务合同纠纷。因此,仅凭被上诉人口头之言不能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有误,其不具有本案管辖权。2、***与耀群公司存在多个项目合作,主要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辖区,且***诉请的广通公司、耀群公司均位于重庆市辖区。故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利于查清案情。请求撤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1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答辩称,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2019)闽0921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正确。***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分包的劳务作业中位于霞浦的项目进行了施工,基于工程款被欠事实,要求耀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且考虑到广通公司系发包方,故提出其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广通公司与耀群公司签订的《2015年度福建省宁德市网络线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耀群公司分包了宁德分公司网络线路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劳务作业。本案劳务分包工程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提供的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施工的工程地点在霞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故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供的证据中,耀群公司将霞浦县范围内的工程及其余地方的工程尾款混同合并结算,因霞浦县也是工程地点,***选择有管辖权的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退一步说,本案劳务分包工程即使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基于合同履行地在霞浦县,且上诉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明确认为霞浦县的劳务总额为537972.45元,这说明霞浦县作为合同履行地,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也具备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民事裁定。 耀群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提供的《2015年度福建省宁德市网络线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下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广通公司将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有线电视工程施工承包给耀群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宁德市(含该市辖区霞浦等所有县、市、区)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在一审民事起诉状陈述耀群公司又将霞浦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及其他地段的广电网络工程交由***组织人员进行具体施工作业,并诉请耀群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6851.45元及利息等相关事项。***提供相关证据显示耀群公司与***将霞浦县境内的工程款及其余地方的工程尾款进行混合结算。综上,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诉状所陈述案件事由和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提供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涉及***施工的工程地点位于霞浦县,故福建省霞浦县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在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耀群公司与***结算的工程款金额除霞浦县境内的工程款外,还包括其他地方的工程款,但双方已将剩余工程款进行混合结算,故***选择案涉工程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