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4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0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4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 勇
书 记 员 崔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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