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2民初3584号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住肥东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土地承包户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