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有限肥东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4664号 原告: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草坎村民组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有限肥东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水安花园10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有限肥东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珠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