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6289号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434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