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614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434F(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