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614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434F(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