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22民初47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434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合肥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6207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41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1日,被告到原告居住并××产权××店埠镇××室房屋楼顶进行网络基站建设施工,原告出于安全及家人健康考虑与施工队进行沟通,明确拒绝其在6层楼顶施工。被告工作人员表示会请示领导妥善解决问题,随即携带随身工具离开现场,仅遗留大件铁塔。2020年3月底,被告趁原告工作离家期间,私自施工,将网络基站安装完成,造成既定事实,原告投诉无门。从基站修建完工至今,因安装移动发射塔钻孔打洞固定螺丝穿透屋顶,造成店埠镇老街101号一幢601室房顶开裂,防水层遭到破坏,主梁损伤掉渣严重。间接导致雨天房屋漏水,家中墙面霉变,家具受潮走形,衣物毁损,给原告一家带来巨大痛苦。经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先后对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维修方案、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认定,被申请人在铁塔施工过程中造成屋面防水卷材损坏是导致申请人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维修方案,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店埠镇××室房屋修复费用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涉案房屋的屋面防水更换的修复费用为62070元,申请人共计支付鉴定费415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经多次沟通,被告均拒绝赔偿,望判如所请。 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辩称,1、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为促进和完善店埠镇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店埠镇居民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被告始终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5G发展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案涉“肥东店埠镇法制广场北”通信基站是经业主单位同意并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店埠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分局批准依法建设,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根据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案涉房屋渗漏原因鉴定,经鉴定被告在铁塔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防水卷材损坏是导致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不是唯一原因,案涉房屋已近40年房龄,房屋自身质量低下,且原告疏于管理导致年久失修防水层也是导致漏水的重要原因,被告不承担房屋漏水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的全部损失,希望法院对案涉房屋漏水原因责任进行比例划分,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店埠镇××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该栋楼房顶楼。2020年3月底,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在该房屋楼顶钻孔打洞固定螺丝用于安装移动发射塔。原告称被告的行为导致其房屋漏水,故起诉至本院。2021年1月17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房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在屋顶铁塔施工过程中破坏了E轴女儿墙上翻处防水卷材及卷材顶部收口部位,且原告房屋渗漏部位主要出现在屋顶防水卷材损坏位置。综上所述,被告在铁塔施工过程中造成屋面防水卷材损坏是导致原告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原告因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0元。后本院再次委托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案涉房屋修复费用价款进行鉴定,2021年12月30日,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皖宝造价[2021]鉴定第0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维修方案,***住户屋面防水更换计算维修费结论如下:店埠镇××室房屋维修费用为62070.38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房产证、关于通信基站位置的申请、情况说明、照片、鉴定报告3份、鉴定费发票3张、铁塔合肥分公司关于通信基站位置的申请、庐东大厦五六层产权证、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关于肥东店埠镇法制广场北基站施工设计图、案涉房屋楼顶现场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原告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在铁塔施工过程中造成屋面防水卷材损坏所导致的,故本院酌定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对原告***因房屋渗漏产生的维修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鉴定原告房屋维修费用为62070.38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49656元(62070.38元×80%)。关于鉴定费,被告的行为系导致原告房屋漏水的主要原因,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渗漏的原因、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费系客观的、必要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铁塔合肥分公司承担鉴定费41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49656元;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4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负担147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