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疏会亭、盐城市荣意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282号 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疏会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疏会亭,女,1987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安徽省铜陵市。 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疏会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疏会亭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疏会亭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