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郑新亚,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郑新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郑新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66507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