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

某某德棉织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326号 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毛纺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兴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棉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棉织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在价值1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棉织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德棉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价值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