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

1303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长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303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7412946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中长色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327X0,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鹅洲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中长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盐城市荣意来纺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