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3010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东路678号吾悦广场3013-3015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2341103MA2WD53P84。 经营者:***。 被告: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东路678号吾悦广场三楼商管办公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3MA2TW494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卜米游乐场、滁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及参考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