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异4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22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光线缆)与被执行人深圳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通光线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深圳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通光线缆以其还需准备部分证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通光线缆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