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陕0113执4443号案件指令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7098108.41元、诉讼费62225元、违约金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费收取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签收,已按期到庭,并申报了公司的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其名下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通过实地调查和协助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公司已无偿债能力;(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经核实,已欠缴物业费好几个月,房屋无人住;(3)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支行无理财产品信息。
4、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党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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