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1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门市,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9日发出公告,并由人民法院报于2019年8月2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六版,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3050005327405717,出票日期:2016年12月6日,出票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伍万元整,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洪山支行,收款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1×××59)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付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