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海天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2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