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37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252493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A栋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2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45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款项6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3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