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69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景观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21718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5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金3083259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8438.35元,保全费25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由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渭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