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612号
原告: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1911公寓式酒店2**13层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联合轻工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70号鸿城家园6号楼(兴创意孵化器1603、1604、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鄂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14层14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合轻工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鄂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