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刘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1978号 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115元,由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