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刘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1978号
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115元,由原告重庆灿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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