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44484R。
法定代表人:龚节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现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4128.93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