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与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242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龙庭汇景3号楼第3、10、11、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7770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武,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44484R。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