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2756号
原告:北京***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转盘西约300米处北平房24号。
法定代表人: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