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某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财保25号
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徐圩新区合作路**云湖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路大龙街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珍珠河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珍珠河石油套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清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套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套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广州珍珠河石油套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8600万元部分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洋现代服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