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300号
原告:上海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F323。
法定代表人:刘时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上海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崟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崟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崟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