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32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娟,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
经营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以下简称:管材研究所)与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管材研究所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建 军
审 判 员 段 红 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维 君
书 记 员 黄 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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