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与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32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娟,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 经营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以下简称:管材研究所)与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管材研究所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建 军 审 判 员  段 红 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维 君 书 记 员  黄 玲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