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55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9587R。
法定代表人:龙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水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72655597。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5.32元、保全费1452.6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7.6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007.6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