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55311.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2011执字第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