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55311.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2011执字第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