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57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油金大桥西侧埠街村(佛山市三水北江实业有限公司内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999471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连江路9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3815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46222.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北江飞鹿货运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正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价值346222.1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