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鸿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范家庄村西307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9843505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A23-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9GXN3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鸿泰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兴瑞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16.9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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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