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531号
原告: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84957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88198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52607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7526079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52607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