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4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西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849577。

法定代表人:蔡琦斌。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3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66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3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计至2016年12月18日;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计至2017年4月30日;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计至2017年6月30日;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计至2017年8月30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2896.35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不动产权证号:××)。拍卖得款共计人民币1705845.41元,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拍卖款项予以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人民币180871.28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67896.35元),上述款项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613.07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78258.2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