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前街3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