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鄂011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责令退赔被害人湖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7.00元。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1月2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执行标的:责令退赔湖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7.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2年1月26日、3月7日、3月23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3月3日,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书面通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约谈,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责令退赔部分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