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体育路圣雪纯净水公司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景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