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543之二号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桥华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前街**v>
法定代表人:余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康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以及保全费908元均由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