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凤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33号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7721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凤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16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1521256K。 诉讼代表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安时大道45号天鸿大酒店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09376178。 负责人:***,主任。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凤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